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定义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国家发放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分类标志,分黄色和绿色两大类,按照车型和排放标准进行审核发放,环保标志有正本和副本。
经环保检验合格,凡达到国Ⅰ(含)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包括燃气车)和国Ⅲ(含)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此类机动车简称“绿标车”);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此类机动车简称“黄标车”)。
二、新注册车辆和6年内免检车辆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对于新注册车辆,车主持身份证或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单位车辆还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办理。
(二)6年内免检车辆:指在2010年9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
对于6年内免检车辆,车主持身份证或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申请表》(单位车辆加盖公章或委托书)(附件一)办理。
三、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不属于免检范围内的在用机动车,需到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单和经办人或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单位车辆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委托书核发环保标志。
四、外地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车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明材料,由环保部门审核是否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审核通过后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检测合格后,车主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单》(车辆排放检测合格后领取)向环保部门申领临时环保标志;入户后,凭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临时环保标志向环保部门换领环保标志。
五、异地委托检测车辆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委托本市代检的外地牌照机动车,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委托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到本市环保部门进行核对,核对后到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在检验机构的环保窗口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
本地车牌号委托到外地检测的机动车,提供经办人和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单位车辆还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委托书到环保部门办理《委托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后,在机动车环保标志领取地市进行办理。
六、机动车环保标志换发、补发程序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需要换发的6年内免检车辆,需持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到6年内免检车辆窗口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标志需要换发的在用车,车主需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单》换发环保标志。
(二)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需补发的车辆,凭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环保标志补领申请书》(单位车辆需加盖公章)(附件二)向环保部门申请补发环保标志。
(三)代他人办理环保标志换发、补发手续的,除需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机动车环保标志办理地点
详见附件三。
附件一: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申请表
(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
申请人信息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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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所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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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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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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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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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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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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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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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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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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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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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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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到专业机构对机动车节气门、喷油嘴、三元催化器等部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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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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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新乡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补领申请表
本地 □ 外地 □
标
志
经
办
人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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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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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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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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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证件号码:□身份证 □其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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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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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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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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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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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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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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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志核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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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损坏标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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