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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保护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2016-06-20


第一部分 环保业务类

 

群众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

(一)举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三)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四)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五)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的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二、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一)举报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三)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四)举报其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一)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二)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三)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四)举报其他环境治理服务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保【字体: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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