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2015-07-27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二噁英污染防治和水泥行业污染减排工作实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筛选和我厅核定,现将2015年全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要及时将此通知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尽快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同时,根据当地实际,筛选、确定市(县)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公布名单,明确任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达到“十二五”重金属、二噁英污染防治规划目标要求。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咨询机构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审核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实现审核预期绩效目标。
二、加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评估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的要求分别实施。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后要及时申请评估,方案通过评估且实施完成后方可申请验收。评估和验收工作由我厅统一组织安排。
三、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投入,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切实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其中水泥生产企业要改进工艺、更新装备确保达到新的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列入本批名单的企业应在两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帮助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咨询机构基本资料和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报送省环保厅和当地环保局。本轮审核工作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对列入名单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严格咨询机构管理。各咨询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规范编制审核报告;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帮助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对于在审核中有弄虚作假、恶性竞争、转证卖证等行为的咨询机构将严肃查处,在全省通报;对于承担业务项目连续两次出现评估或验收“不通过”的咨询机构,将列入“黑名单”。
五、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季报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应于4、7、10月的20日前,通过省环保厅专用软件系统将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在核实后将在网站进行公告。
联 系 人:程新政 赵 恒
联系电话:0371—66309083、66309082
传 真:0371—6630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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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5日